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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私家侦探
2023-07-25 20:26

杭州市私家侦探婚姻期间,男方向女方隐瞒自己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女方因发现男方在婚内有外遇而提出离婚。 男子仍隐瞒了财产未分割的事实。 离婚三年后,女方无意中发现了财产,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 女方起诉后,男方将财产转移给现任妻子。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按财产评估价值2/3的比例赔偿女方。方琴(女化名)与李玉龙(男化名)经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生下女儿。 结婚7年后,李玉龙升任所在国企总经理。 此时的李玉龙事业有成,成熟有魅力,而方钦则在生完孩子后变得臃肿,为了家庭放弃了原来的工作。 在家成了全职太太。 由于方琴长期脱离社会,夫妻俩在家里除了讨论女儿的教育问题外几乎没有什么共同语言,日子过得缓慢而又不平衡。

就在结婚第七年的“七年之痒”之际,李玉龙的公司新来了总经理秘书萍萍(化名)。 萍萍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住在农村。 她身材娇小,精致又善解人意,让人看到她就觉得可怜。 萍萍的出现给李玉龙的生活带来了新鲜空气。 他们每天一起上班,萍萍曼妙的身影就晃荡在李玉龙的眼前。 李玉龙不可抗拒地爱上了这个年轻的女孩。 萍萍独自在城里打工,过着孤独的生活。 她时常受到李玉龙这个上级的关心和照顾,心里逐渐对他产生了好感和依赖。 最后,经过一晚的应酬,李玉龙送萍萍回到自己租的单身汉公寓,故事就这样发生了。

此后,李玉龙经常住在萍萍的单身公寓里,不回家。 没过多久,萍萍告诉李玉龙自己怀孕了。 李玉龙也觉得自己无法离开萍萍,但又觉得自己不忍心抛弃妻子方琴。 萍萍也很理解李玉龙,并没有强迫李玉龙离婚娶她。 这让李玉龙觉得自己更加亏欠萍萍了。 为了补偿萍萍,李玉龙决定给萍萍买房子。 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交单位的收入证明,银行也会与单位核实。 萍萍参加工作后不久,就买不起房子了。 这肯定会引起工作上的关注和流言蜚语,对两人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于是两人商量要不要把房子的产权写在李玉龙的名下。 就这样,李玉龙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了一套装修精美的现房,萍萍搬进了新房,并生下了儿子。 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李玉龙和萍萍的故事终于传到了方钦的耳朵里。 方琴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毅然提出离婚。 李玉龙主动“收拾干净离开家”,将自己和方钦一起居住的房产,以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给了方钦。 方钦抚养女儿,10年婚姻结束。

离婚三年后,方钦曾经和朋友去马友家打麻将。 当他和主人去阳台赏花时,他瞥见前夫李玉龙和现任妻子萍萍带着孩子从楼下走来。 电梯上。 方钦随口问老板是否认识楼下的两个人。 业主称,这对夫妇是楼下的业主,他们已经在这栋房子里住了五年了。 方琴推算了一下同一张床,不同的梦想,婚内隐瞒,离婚后房产过户,一方发现怎么办?,李玉龙和自己五年前还没有离婚,所以这套房子肯定是他们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只是李玉龙自始至终都向她隐瞒了这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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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琴愤怒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玉龙位于XX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方琴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李玉龙承担。

接到法院传票后,李玉龙、萍萍为了保住“婚房”,以赠与的形式将房产转移到萍萍名下,并在诉讼中辩称该房子属于萍萍,与平萍没有关系。案子。 财产与方钦无关。

【法院判决书】

一审法院查明深圳私家侦探收费标准 ,位于XX的房产于2003年8月15日登记在李玉龙名下,登记价款为5.04万元。 2005年12月,李玉龙与方钦协议离婚,解除婚姻。

法院调查过程中,因李玉龙与方钦就涉案房屋现价无法达成一致,方钦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法院委托XX置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来评估房子。 经评估,该房屋总评估价值为1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没有约定,应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度。 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李玉龙个人名下,但由于是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原告方勤提出分割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李玉龙不仅在离婚时隐瞒了房屋,还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屋以赠与的形式转移给了未涉案的萍萍。 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少分或者不分,因为房子的产权已经转移到与案件无关的萍萍名下,分房子已经不太现实了。 现原告方勤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评估价2/3的请求是有依据的。 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玉龙向原告方勤支付人民币84万元。

李玉龙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理由是:根据法院规定,离婚生效后,如果一方“反悔”财产分割,可以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然而,被上诉人方琴却在离婚三年后提起诉讼。 显然,诉讼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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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方琴与李玉龙离婚时深圳婚姻外遇调查,上诉人李玉龙未告知被上诉人方琴房屋情况,被上诉人方琴离婚后发现房屋情况,立即询问。另一个部门,符合法律。 一审法院判令其赔偿被上诉人方琴2/3的房价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焦点在于涉诉房产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内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男子李玉龙名下,购买价款也支付在李玉龙名下。 根据我国《婚姻》的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李玉龙和方琴的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即使李玉龙与方沁玉离婚后解除关系,李玉龙也无权将婚姻期间的共同房产转让给与本案无关的萍萍。 李玉龙声称该房屋属于萍萍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玉龙和方琴离婚时,由于李玉龙没有告知方琴房子的情况,所以双方没有分割房子。 根据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下列理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财产审查后认为尚未处分的,应当依法分割未涉及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玉龙在与方琴离婚时隐瞒了房屋情况,并在诉讼期间以赠与形式将房屋产权转移给萍萍,属于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丈夫和妻子。 李玉龙得分可少可不得分。 由于房屋产权已转让给案外人,分割房屋也不现实,法院判令男子李玉龙按2/3的比例赔偿方琴是合理、适当的。应女子方琴的要求,了解了该房屋的评估价值。 。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隐匿或者转移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分割该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当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诉讼时效超过两年后,无正当理由,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权利并驳回诉讼。

【关于作者】

杭州市私家侦探严玉丹律师是广东成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珠律师团队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见习律师审查员、深圳市专家讲师团讲师总工会、2017年深圳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中华全国经济联合会深圳分会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特邀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家。 着有《婚姻之家保卫战》等书。